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汕尾红海湾一男子诈骗逾200万,获刑14年6个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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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发表于 2018-12-5 21:54:24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       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一名男子曾因犯诈骗罪,于2003年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。刑满释放后不足一年,其又以合伙经营烟草生意能获取高额红利等诈骗手法,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人民币共二百多万元。近日,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,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财物。

        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,2015年6月至2017年10月期间,被告人陈某某在市区某酒店登记多个房间作为公司办公室,谎称经营烟草生意投资一万元每月能获取红利八百或一千元,通过设下这种高额回报骗局的方式,又以需要资金周转、介绍工作等借口,先后骗取前来“合伙经营”的林某某、陈某甲等多名被害人共计2774750元,并将该笔款项用于个人挥霍。2018年1月22日,被告人陈某某被被害人扭送至公安机关。

        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以高回报为诱饵,以合伙经营烟草生意、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、介绍工作等为借口骗取各被害人的信任,从而骗得各被害人款项共人民币2774750元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,应依法惩处。被告人陈某某挥霍诈骗的款项,致该笔款项无法追回,应予以严惩;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刑罚执行完毕以后,在五年内再犯本罪,是累犯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。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       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

      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,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
        本案被告人陈某某此前曾因犯诈骗罪身陷囹圄,但是十二年的牢狱并未能让他洗心革面,刑罚执行完毕不到五年,又以身试法诈骗二百多万元,构成诈骗罪累犯,等待他的是又一段十多年的监狱生活。


        法官提醒,抓住趋利心理,通过吹嘘经营的生意只赚不赔且有高额回报,逐渐博得信任后骗取大额钱财是诈骗的惯用手段。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,也没有稳赚不赔的生意,投资收益与风险是成正比的。广大市民要进一步增强防范意识,谨慎选择投资渠道,避免被高额分红、利息等圈套冲昏头脑而上当受骗,蒙受不必要的财产损失。





    本文来源:海丰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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